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13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冀F1VV19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易县老1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易县梁格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振海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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