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室,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D3****(临)号车行驶至正港线与梦龙路交叉口向北200米处与其妻子郝某某换驾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2.62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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