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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区**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微型轿车,行驶至衡水市武邑县**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显示为117mg/100mL,有醉驾嫌疑。2020年3月23日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含量为157.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吹气检测单;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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