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区**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微型轿车,行驶至衡水市武邑县**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显示为117mg/100mL,有醉驾嫌疑。2020年3月23日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含量为157.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吹气检测单;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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