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1********,汉族,初中学历,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沿冠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冠云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醉酒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