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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1********,汉族,初中学历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沿冠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冠云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醉酒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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