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T*****小型汽车从本村刘某甲家出发,沿本村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被深州市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刘京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分、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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