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6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4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正南线67公里600米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遂对其抽取血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9.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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