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41970********,汉族,大专文化,邢台市柏乡县**院职工,中共党员,**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路**号,现住**。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街**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5.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案卷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