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住石家庄市高新开发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沿石家庄市宋环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方兴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2.09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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