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室,务工,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饮酒后驾驶“小鸟”牌电动二轮车沿衡水市大庆路由东向西行使至富强街路口处向右转弯时,与对向行驶至此处孙某某驾驶的冀T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对刘某某抽血检测,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9.92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驾驶的“小鸟”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范畴,此事故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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