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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沧州市****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4时许,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青县**村高速桥下,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白色吉利牌(车牌号冀JP****)轿车司机有酒驾嫌疑,随后民警对该车司机刘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其呼出的气体值为:133.8mg/100ml。经对刘某某血液中乙醇进行定性及分析,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07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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