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产业园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4时12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J*****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捷友谊路与前进街交叉口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1mg/100ml,后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3.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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