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河南省新安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新安县西区顾家家居院内等人期间饮用一瓶青岛啤酒,后其驾驶闽A*****号小型汽车,从顾家家居院内出发,沿黛眉广场向西行驶至君凯华府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