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镇****公司,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车行驶至下玉公路20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9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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