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公司,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泾川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车行驶至下玉公路20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9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