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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缙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缙云县**镇**路**号(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4日20时42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浙K59****小型轿车,途径缙云县五云街道问渔路电信路口时被查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赵某某、骆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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