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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91********,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浙江省龙港市******。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07mg/100ml)驾驶贵DXT****小型普通客车从龙港市**村**号向龙港市**路方向行驶。当日23时39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行至**村**号前路段时被龙港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饮酒驾驶核查记录、前科核查记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吹气及取样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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