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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江检一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85********,黎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镇**村委会**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昌江县)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琼A*****号小型轿车从东方市老马村往昌江县石碌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结果为165mg/100ml,后被传唤至昌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调查。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刘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酒精呼气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钟莹莹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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