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镇**街**委**组**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02时30分,刘某某驾驶黑E*****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海拉尔区呼伦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晨小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1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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