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2E****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区**街道**村附近出发,行驶至**区**街道**路路段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0时19分,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0时29分,民警将刘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4.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