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址田市镇**村**组,现住临渭区**小区**楼**单元***室。单位:**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A6***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金水路南段行驶至金水路与华山大街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