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小型普通客车由**镇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冶市**大道**路段时,被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78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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