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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服务有限公司荆州**物业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县**镇**村**组,住荆州市沙市区**栋**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2时15分左右,刘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鄂F****1棕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路段等候信号灯时,被同向行驶至此由田某某驾驶的鄂D****0灰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处理事故时发现,刘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即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72mg/100ml。随后民警将刘某某带到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1mg/100ml。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事故认定,刘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田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刘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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