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村**组,现居住于湖北省江陵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荆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9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检查点时,被执勤的民警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民警将刘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并送检,后经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属危险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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