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13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鄂D****9小型面包车沿荆州市荆州区**镇**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5KM处时,被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刘某某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81mg/100ml。后提取其静脉血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查获、抽血、送检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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