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下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64********,汉族,大专文化,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路**号,现住黄石市下陆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路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送至黄石市**医院,安排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9.52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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