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广场**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6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59分许,刘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娄底-怀化高速公路西往东20km100m处娄底西收费站出口处,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浑身散发酒味,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刘某某要求进行抽血化验,后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22mg/100ml,侦查机关认为系醉酒驾驶。本院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后发现,刘某某一直不服抽血鉴定结果,要求重新鉴定,且刘某某在抽血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66mg/100ml,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建议对刘某某的血样进行重新鉴定。2020年6月8日,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提取的血样重新进行鉴定,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8.1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