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19〕1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75********,汉族,初中,溆浦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8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驾车行驶至溆水明珠南苑小区168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16mg/100ml,经乙醇定性定量鉴定为97.09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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