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09031987********,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不锈钢厂,在**厂工作。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朋友阳某某(另案处理)、罗某甲等十余人一起在衡阳市南岳区胡记餐馆吃晚饭,期间,刘某某喝了米酒,阳某某喝了米酒和啤酒。21时许,刘某某、阳某某等人回衡山,其中,刘某甲驾驶刘某某的湘******小车搭乘刘某某,别人驾驶阳某某的湘******二轮摩托车搭乘阳某某。在衡山县人事局处,刘某甲等人下车,由刘某某驾驶小车、阳某某骑摩托车从107国道经衡山大道至神龙酒店,二人分别将车停至神龙酒店门前停车坪、大厅门口。随后,二人到神龙酒店对面的烧烤店吃夜宵,阳某某还喊了罗某甲。期间,三人每人又喝了约3瓶啤酒。吃完夜宵后已将近是8月2日凌晨,阳某某喊了代驾旷某某准备驾驶湘******小车,并想将其停在神龙酒店大厅门口的摩托车移至刘某某的小车停车位,坐刘某某的小车回去。当阳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停车场行驶时,与一群人发生冲突。旷某某、罗某甲、刘某某均去劝架,刘某某见语言不通,劝架未果,便去驾驶自己的小车离开,行驶了五六米,准备出停车场时,被对方一群人拦住并拉下车,并被群众举报酒驾。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对刘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采集了刘某某的血样样本,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91mg/100ml。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样样本中乙醇浓度为227.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抽血后回家。在民警电话后,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阳某某、罗某甲、黄某某、易某某、旷某某、罗某乙、秦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之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