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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镇红山雅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西渡中心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其表弟李峰在华新开发区晓霞街**夜市吃饭,期间,喝了一杯店子自酿的白酒。当晚22时40分许,刘某某执Cl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湘******白色日产牌小型汽车在船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道源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刘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mg/100ml,遂被带至康阳骨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潭锦程司鉴中心〔2020〕毒检字第9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120.59mg/100ml。刑事立案后,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涉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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