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川******号机动车在邵阳市双清区**地段被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查获。
经鉴定,刘某某的血乙醇浓度检测为149.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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