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现住地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食品城吃晚饭时饮酒。当晚2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石坝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4.查获现场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