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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潼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2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现住潼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潼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50分许,刘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一辆陕E*****黄色吉利小型轿车,其行驶至潼关县亢家寨丁字路口北200米处被查获,经过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4.21mg/100ml。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刘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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