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83********,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群众,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路**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21时20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烟台市莱山区**乡道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法医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lO3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该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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