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瑞金市**镇****号,住瑞金市**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瑞金市**镇*****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3mg/100ml。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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