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4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7日23时30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A5****号艾力绅牌小型客车在兰州市**区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桥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血样抽取并送检,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对2018年2月28日所采集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后,认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2.96mg/100ml,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真诚悔过,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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