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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白银市**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重型厢式货车,从京藏高速吴家川出口由北向南驶入国道109线交叉路口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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