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0日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牛旭昌,甘谷县陇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17日)。
甘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06日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醉酒驾驶甘AV****号牌小型轿车,沿甘谷县大石镇街道行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甘谷县公安局大石派出所出警民警查获。
2019年11月09日,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天公鉴(理)字[2019]1247号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从所送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21.15mg/100mI。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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