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011,汉族,中专,吉林省**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县,住**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2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吉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家园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在查获时,刘某某因闯卡将执勤辅警黄某某刮倒致伤。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精含量为为10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虽刘某某因闯卡将执勤辅警黄某某刮倒致伤,但已赔偿并得到黄某某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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