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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安徽省萧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LT****(临时车牌)“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自北向南行驶至砀山县关帝庙镇关帝庙村被砀山县公安局交警查获。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8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4被电话传唤到砀山县公安局,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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