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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生于199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崖城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5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赵某甲、赵某乙在朋友家喝酒,期间,三个人共喝了两箱330ML装的“雪花”罐装啤酒,刘某某喝了八九罐;21时许,刘某某驾驶号牌为甘**号的小型桥车去医院,行驶至礼县城关镇**村路段时,被礼县交警队的执勤民警查处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值为233.1mg/100ml,遂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8.0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属有证驾驶机动车,其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可认定为坦白;案发时间为晚上,危害性不大,也未造成实际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已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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