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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闽侯县**街道******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闽侯县**乡**号,现住闽侯县**镇**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闽侯县**街道江洲鲜大排档饮酒后,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甘蔗街道滨江苑小区出发,沿坛石山西大道、坛石山中大道往闽侯县医院方向行驶,途经闽侯县**路段被交警查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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