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18日刘某某因打架被甘肃省秦安县刘坪镇派出所罚款300元。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9时30分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甘E*****号轻型厢式货车行径220省道秦安县刘坪镇树庄村路口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19.3mg/100ml,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96.76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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