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N****小型轿车从迎宾大道方向沿紫薇路往水岸豪庭方向行驶,22时30分许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紫薇路水岸豪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1,遂被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6.6mg/100ml。刘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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