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不诉〔2020〕8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福建省**太姥山镇竹某某北峰山***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浙CW8****小型轿车由苍南县宜山镇往钱库镇方向行驶。当日01时02分许,刘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钱库镇振兴东街**号前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查获、血样提取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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