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捕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栋**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陕A****5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韩森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韩森东路跨东三环线桥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4.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过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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