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小区**栋**室,现住西安市高陵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润娜,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3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A****5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厂东门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10.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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