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31966********,汉族,中专毕业, 中共党员,西峡县**所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路**号,住西峡县城区**路**小区前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两轮摩托车,行至西峡县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98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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