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62********,汉族,高中文化,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县**镇。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吉E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通化市二道江区鹤大线鸭园大桥附近时,与道路中间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72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护栏等损失2755元,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路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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