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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上22时许,遵化市西下营乡派出所民警在西下营满族乡双义村处理警情吋,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依法将当事人刘某某带回所中调查。经查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沪C*****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西下营乡双义村张某某家附近下车,进入张某某家内后与张某某发生纠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30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未发生事故无人员财产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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