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1年6月16日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湘******轿车经过双清区宝庆东路邵水桥头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8.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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