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94**,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刘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豫A**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二七区漓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连云路东500米路南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醇含量为119.39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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